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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8日 星期日

漏水屋未出租,可否要求管委會賠償?

台南市有棟公寓大樓地下一樓漏水,經鑑定是大廈共有部分有瑕疵造成,屋主以租不出去為由,向管委會求償租金、修復費,一審判賠204萬,住戶大驚,擔心大樓基金會入不敷出,齊心挺管委會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房子漏水沒修復也沒出租,何來損失,逆轉改判管委會勝訴。
這則新聞,是具有爭議性的,但是法官所持觀點,也不是完全站不住腳。
若是台南地下一樓的屋主(被漏戶),原先有房客,後來出現漏水問題,而不在續約,則有權利向管委會求償。
但本案中,屋主是以租不出為由,向管委會求償,但未被法官接納。

惟本案,只是二審,還可上訴。這件案例值得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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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漏水沒修求償 未出租二審敗訴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285240-漏水沒修求償-未出租二審敗訴

2015-11-01 03:33:36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台南市有棟公寓大樓地下一樓漏水,經鑑定是大廈共有部分有瑕疵造成,屋主以租不出去為由,向管委會求償租金、修復費,一審判賠204萬,住戶大驚,擔心大樓基金會入不敷出,齊心挺管委會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房子漏水沒修復也沒出租,何來損失,逆轉改判管委會勝訴。

管委會表示,二審官司打了1年多,住戶都好關心,常常詢問進度,及法庭攻防情形,也有住戶去旁聽,就怕又敗訴。這幾天住戶知道贏了官司,都很高興。

管委會指出,大樓每年管理費約收300萬元,扣掉人事、維護等費用,常不夠開銷,需要長年累積下來的基金來填補;如果基金拿來賠償,勢必又要每戶收錢,住戶會受不了。感謝法官主持正義,還住戶公道。

胡姓女子2010年初購得大廈地下一樓約700坪,原欲租補習班,卻發現有漏水、潮濕而租不出去,要求賠償租金、修復費用。台南地院以每月租金6萬及修復費45萬元計算,認為胡可求償285萬,但扣掉胡欠繳的管理費,應賠償204萬。

去年4月管委會上訴,強調僅有公用部分須由管委會修繕,且胡未繳納管理費,無權要求修繕。管委會指胡到目前已欠繳管理費百餘萬元。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經鑑定漏水原因是大廈公用部分有瑕疵造成,如地面層中層的通氣窗、平台有裂縫且易積水,雨水經由縫隙、裂縫滲入,因此管委會應負擔修復費用。不過,屋主沒修復,也未能提出租賃等證據,因此沒有損害,駁回賠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