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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過了半年保固追訴期,3800萬漏水屋求償被駁回

近來看到一則新聞:
一、台灣時報
民眾買屋小心保固追訴期,以免蒙受損失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29349
二、自由時報
注意保固追訴期!他花3800萬買漏水屋竟不能索賠…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02379

飛鼠工程評論:
這是一件具有爭議的新聞。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說,買方超過了半年的保固追訴期,因此被駁回。(但是依舊可以上訴)

本案很可能是引用民法第356條。
此處涉及了以下的問題:
「請求瑕疵擔保責任之時效為何?是不是六個月內不主張就不能再主張?」

民法第356條明文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同法第365條明文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所以買受人發現有漏水的情況時必須立即通知出賣人,並須於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其解除權或請求權,而自買屋時起經過五年後方發現有瑕疵,縱即時為通知,亦無法再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權。故所謂六個月內須主張權利是指買屋後五年內發現漏水立即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主張其權利,而不是指買屋後六個月內就必須要主張。

本案,值得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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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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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民眾買屋小心保固追訴期,以免蒙受損失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29349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民眾買屋請小心保固追訴期!以免蒙受損失。一名高姓男子以三千八百萬元買了一棟中古透天厝,不料進住後,才發現窗台漏水,認為前屋主及房仲刻意隱瞞,提告索賠三百八十萬元;但雄院審結指出,窗台遮雨棚非房屋結構,漏水不會影響房屋功能,且高男逾半年沒再請求前屋主修繕房子,已逾追訴期,因此判處高敗訴,並駁回其訴求。

 一○二年十一月間,家住高雄的高姓男子透過房仲介紹,找到一間地坪三十一坪、建坪一百四十八坪約八到九年的車庫別墅。當時屋主開價四千八百萬元,但高男在房仲協助下,以三千八百萬元買下該房屋,當時三位房仲各拿到五萬元佣金。

 不料高男搬入進住後,才發現房子有漏水痕跡,並重新獲檢閱當時買屋時的「現況說明書」,發現前屋主和房仲人員在「建物是否有漏水情形」勾選「否」;由於該社區中古屋價約三千五百萬元,若不是房仲一再保證前屋主很少住,而且還附上高檔裝潢,他才以高於市價行情買下該屋,不料卻買到漏水屋,所以提告房仲和前屋主,應賠償他三百八十萬元。

 但法官審結指出,依據三房仲證稱,高男數度入內觀看房子,交屋時也沒有發生漏水情形,認為已善盡產權調查義務,且事後也積極連絡前屋主出面處理;另前屋主也表示,其買下該房子時,確實曾發生漏水情況,但建商已完成修繕,因此駁回高訴求。

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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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固追訴期!他花3800萬買漏水屋竟不能索賠…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02379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高姓男子花了3800萬買了間中古透天別墅,入住後,卻發現2樓窗台有漏水痕跡,高男認為房仲和前屋主刻意隱暪,提告求償380餘萬,高雄地院審理時,前屋主認為窗台遮雨棚非房屋結構,漏水不會影響房屋功能,且事後也派工修繕,法官認為高男超過半年時間沒再請求前屋主修繕房舍,已逾追訴期,駁回高男之訴。
民眾買賣房屋,要注意房屋保固追訴期限。(資料照,記者陳品竹攝)
民眾買賣房屋,要注意房屋保固追訴期限。(資料照,記者陳品竹攝)
判決指出,102年11月間,高姓男子透過房仲介紹,找到1間地坪31坪、建坪148坪約8至9年的車庫別墅,當時屋主開價4800萬,高男在房仲協助下,順利以3800萬元買下房屋,當時3位服務的房仲各拿到5萬元佣金。
高男一家入入住後發現,剛買的房子有漏水痕跡,但高男重新檢閱當時買屋時的「現況說明書」,發現前屋主和房仲人員在「建物是否有漏水情形」勾選「否」,高男認為,該社區中屋價約3500萬元,若不是房仲一再保證前屋主很少住,而且還附上高檔裝潢,他才會以高於市價行情買下該屋,但卻因而買到買到漏水屋,他提告要求房仲和前屋主應賠償他380萬。
高雄地院審理時,3位房仲供稱,交屋前,高男數度入內觀看,交屋時也沒有發生漏水情形,但交屋後,高男卻說發現漏水,他們認為已善盡產權調查義務,且事後也積極連絡前屋主出面處理,不認為自己有錯。
前屋主也說,她剛買下房子時,確實曾發生漏水情況,但建商也已完成修繕,因此她才會在「建物是否有漏水情形」勾選「否」;交屋後,高男透過房仲連絡她說房子有漏水痕跡,她派工前往後,發現是窗台遮雨棚矽利康老舊,可能會造成漏水,雖不影響房屋功能,她還是花了2萬多塊幫忙處理善後。
法官認為,高男103年3月發現有房子有漏水痕跡後,約1個月時間,前屋主就派工處理好漏水情形,直到今年1月高男提告前,都沒有再通知前屋主進行修繕,因此認為已過6個月追訴期,加上前屋主也當庭同意,未檢只要遮雨棚再漏水,她一定會負責到底,因此審理後駁回高男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