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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 星期六

公寓大廈外牆維護 誰之責?

公寓大廈建築物外牆或屋突層因風吹雨淋或因地震或防水膜破裂及年久材料老化產生漏水現象,引發公寓大廈住戶與管理委員會維護修繕爭議。對此,工務局表示,住戶得於自行修繕維護後,蒐集相關事證,循司法途徑強制支付或當地轄區區公所申請調解。

工務局指出,市府不斷接獲民眾來電或線上陳情,指外牆或屋突層漏水,要求管理委員會以管理費維護修繕及賠償損失,管理委員會卻要求住戶部分負擔或不願修繕,造成房屋內裝潢、傢俱受潮損害。

工務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同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工務局表示,接到這類案件,首先應確認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及漏水產生原因、責任歸屬,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如管理委員會對漏水情形置之不理或要求住戶部分負擔,住戶得於自行修繕維護後,蒐集相關事證,循司法途徑強制支付或當地轄區區公所申請調解。

公寓大廈建築物外牆及屋突層如要將原來專有、共用的分佈情形變更,即共用部分作約定專用或專用部分,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專用部分作共用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除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外,還須經專有部分者同意。

工務局指出,公寓大廈外牆管理維護爭議多,主要是因為許多管委會或住戶未諳法令及不知專有、共用的分佈情形之故,呼籲民眾若入住公寓大廈時,應先了解建築物專有、共用的分佈情形,才不致在使用、管理及維護上產生糾紛。

實務上,即使明確是管委會之責,管委會一般也只會被動因應,因為外牆維修費用,實在非常的高。所以能不修就不修。
外牆防水維護